2013年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华闻传媒| 发布时间:2013-07-23 |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传媒  公告编号:2013-065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3年7月10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7月20日上午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董事杨力先生因与其他工作安排时间冲突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书面委托董事温子健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李慧中先生因与其他工作安排时间冲突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李志勇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温子健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如下事项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于2013年2月完成了购买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工作,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2013年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时,公司对上年同期数和上年期末数进行了调整。公司对2013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有利于真实反映公司实际的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的说明》。

  二、 审议并通过《2013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半年度报告》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三、 审议并通过《关于补充<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中补充2013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关数据和材料。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温子健、汪方怀、刘东明、杨力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并通过《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补充的有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同意聘请齐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公司副总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齐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会议同时通报了陈伟先生辞职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7月20日收到副总裁陈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伟先生因个人原因,特向公司董事会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递交之日起生效。陈伟先生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后,继续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视映画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对陈伟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齐东先生简历

  齐东,男, 1968年2月出生,新疆乌鲁木齐人,1985年5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主任编辑。曾在共青团乌鲁木齐县委员会工作历任新疆经济报社编辑部主任、总编辑助理,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社总编辑兼青年快报总编辑,华商晨报社总编辑,华商传媒集团总裁。其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五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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