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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布 加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力度

来源:华闻传媒| 发布时间:2021-06-04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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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布 加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力度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出台《条例》,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三项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的表现形式?

  《条例》列举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哪级政府、哪个部门负责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

  《条例》规定,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

  四、为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条例》对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广告发布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因此,《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五、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能否获得清退清偿?

  《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清退资金与集资资金相比往往缺口巨大,集资参与人很难全额获偿,《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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