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签订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的公告

来源:华闻传媒| 发布时间:2002-03-20 | 浏览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促使管道燃气业务的发展,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气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与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山油田公司")签订了《天然气供用气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管道气公司是1998年7月1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政,主要业务为管道天然气供应、仿天然气生产及供应、燃气具销售等。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该公司100%股权。福山油田公司是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福山油气田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分公司。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2001年4月23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石彦民,主要业务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等。

  (二)交易概述及合同生效时间

  福山油田公司利用天然气输气管道直接向管道气公司供应海南澄迈福山油气田生产的天然气。第一合同年计划供气量为1500万标方,每合同年度最后一月双方以合同附件形式签订下一年度供气总量。气价按供气量浮动定价,气款按月结算。本合同在2002年3月18日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预计自2002年5月1日起供气,合同期5年。

  (三)该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拥有管道气公司100%权益,其经营成果对本公司将产生直接的影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的天然气是管道气公司的主要气源之一,是利用崖13-1气田天然气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发展管道燃气用户,降低管道燃气成本。本次购买的天然气是采用长输管道方式供应,弥补了采用拖车运输供应在时间、气量保障等方面的不足,进一步保障了管道燃气的稳定供应。

  (四)其他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合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发生。

  (五)备查文件

  1、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2、合同双方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