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有法人股转让
来源:华闻传媒|
发布时间:2001-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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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所作出的(2001)海中法执字第260-1号、每261-1号及第2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煤管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共计3,000万股,按每股价值人民币3.54元抵债过户给北京华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光泰公司),以清偿煤管总公司所欠华光泰公司债务共计10,510万元人民币,清偿债务后超出的差额110万元,由华光泰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煤管总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后,华光泰公司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3,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29%,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煤管总公司仍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4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2%,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